“明码标价”不该是变相欺客的幌子
2023-02-08 12:00:45 来源: 南方日报
(资料图片)
“‘明码标价’就合理吗?”日前,“女子遇糖果刺客6块糖卖466元”的话题引发热议。
从舆论来看,其争议点主要有二:一是当女子表示价格太贵,不想再要了,商家表示糖果是现切现买的,这一过程是否构成强买强卖?二是按“12.8元/50克”而不是“128元/斤”来标价,有故意误导消费者之嫌。
此前,商家表示自己是“明码标价”,如对价格有异议,少要一点也没关系。但从糖果店所在景区的回应来看,虽然表示“不存在强买强卖”,但“双方主要分歧在价格表述上”的说法,似乎可视为对“明码标价”不到位的委婉承认。
这很容易让人想起前段时间的“4个菜1500元”事件。根据官方通报,虽然该店的海鲜产品全部明码标价,但因缺斤少两、“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即匆忙配菜下单”,被立案处罚。如此看来,部分商家“明码标价”的诚意也要掂量掂量。
明码标价的本意,无疑是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。即以足够清晰的价格信息,帮助消费者形成明确的预期。从而减少价格欺诈行为,促进充分的市场竞争,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。
正因如此,不能只有面子上的“标价”,更要有里子上的“明码”。但实际上,为了利益最大化,一些卖家暗地里搞起了“小动作”:要么虚高标价、私下打折;要么低价诱导、高价结算等,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。
去年7月起实施的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的官方解读中提出:“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,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,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。”事实上,很多消费纠纷的症结就在于此——比如,那些“藏得很深”的格式条款,不就是一边暗藏猫腻,一边又声称尽到了“告知义务”吗?无论是“6颗糖卖466元”还是“4个菜1500元”,虽貌似已经标价,但涉事商家告知消费者的方式,恐怕难以称得上“显著”。
抛开沟通的有效性不论,对于“明码高价”做法的认识,也很有必要厘清。有人认为,“一个愿打一个愿挨”,只要对方做到了明码标价,纵使价格偏高也无可厚非。一些商家也把“自主定价”曲解成“自由定价”,认为政府不该插手。但很显然,无论是基于《价格法》规定的“诚实信用”定价原则、《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》对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,还是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的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,上述观点都站不住脚。
频频出现的“价格刺客”,也在倒逼监管要更趋精细。如对于涨价行为,有的商家表示是受产地、季节等因素影响。因此,对价格浮动合理范围的界定,一个科学的标准必不可少。此外,在数字经济领域中,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复杂,如何建立更有效的激励和惩戒机制,打击更隐蔽的宰客行为,也是提升消费意愿、巩固消费复苏势头的题中应有之义。
说到底,人们对价格的敏感,还是基于一个朴素的期待:钱要花得安安心心、明明白白。(钟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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