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役权的性质 焦点消息
2023-06-28 02:04:59 来源: 法问网
地役权的性质
(一)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
(资料图片)
(二)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
(三)地役权具有从属性
1.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
2.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
3.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
(四)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
1.分生上的不可分性
2.消灭上的不可分性
3.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
涵义
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。
(一)设立地役权的形式: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。
(二)地役权登记效力:当事人要求登记的,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(三)地役权的期限: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。
(四)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,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宅基地使用权时,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、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。
(五)地役权的效力
1.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。
2.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,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,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。
3.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。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,地役权一并转让,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(六)地役权的抵押: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。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,在实现抵押权时,地役权一并转让。
(七)地役权的变动:
1.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,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,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。
2.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,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,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。
律霸网小编所给出的回答,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,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,地役权具有从属性,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。你可以选择咨询我们的律霸网律师们。
标签:
[责任编辑:]
猜你喜欢读
- (2023-06-28)《八角笼中》首映,王宝强:要把“金扫帚”还回去
- (2023-06-27)今亮点!快递“温度计”量出消费复苏
- (2023-06-27)世界新消息丨海拔4600米,这里有群“追光者”
- (2023-06-27)注意!高考志愿填报7句重要提醒
- (2023-06-27)环球即时:dnf几级转职_快来学习一下吧
- (2023-06-27)观天下!备战联赛,王大雷社媒晒出进行扑救训练的照片:启动……
- (2023-06-27)中国式现代化的德州实践丨全市第1!天衢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活力足势头猛|天天视点